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PD****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运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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