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59********,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从荔浦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镇**桥**桥头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吹气棒初步检测显示刘某某已饮酒,后进一步经依法抽血检测,刘某某的血酒精含量为118.4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并达醉酒程度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险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