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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年12月1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滦南县**村北时,被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景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区**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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