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滦南县**村北时,被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景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区**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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