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街**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03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由**办事处**城行至**路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即,刘某某被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2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车辆信息及照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审讯时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水市**镇**街**大道。联系电话:1887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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