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赣A0****号“福特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霁亭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哈佛园”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误驶入对向车道,与沿霁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王某某驾驶的赣A6****号“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且在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3.38㎎/100ml。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2月4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