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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1****)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甘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21时07分许行驶至甘泉路岗列镇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刘某某检测,他的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民警即对刘某某抽取了血液样本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0年4月16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4月26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 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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