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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民营企业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零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SF****小型轿车去到位于东莞市**镇**路**号的被害单位东莞市**学校,欲驶入该校内被拒,后强行驾驶车辆冲开该校门口闸门进入学校,导致闸门损坏。后该校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将刘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19mg/100mL。案发后,刘某某更换了全新门闸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8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戴某某,联系电话138*********。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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