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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726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娱乐会所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湘NB0********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号时遇执勤民警设卡拦车,其未按民警指示停车,继续驾车行驶数米后被截停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怡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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