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03W13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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