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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9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乌托邦”酒吧门前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Q****5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陈某某停放的辽C****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1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刘某某等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车辆照片、刘某某、陈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等;

2.证人关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检测报告书

7.刘某某、陈某某现场活动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袁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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