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钟明德,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3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黄色雷克萨斯小型轿车,搭载刘某甲等三名朋友,沿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样乙醇浓度为12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33****。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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