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鲁******),沿薛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发现前方交警正在设卡检查,后倒车逃避,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后停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某证言,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吴瑞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1077****);
2.诉讼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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