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14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鄂E****3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枝江市董市镇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与董平街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入董平街春光大药房门前路段时,与付某某驾驶的鄂E****0奥路卡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18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O5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抽血照片、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付某某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枝江市**镇**村**组家中,电话1867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