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宁路顺德农商银行对开路段被查获,并当场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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