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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共青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小区**栋**号,住江西省共青城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宁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监察委员会、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9日至7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共青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共青城市红十字医院负责人余某某的请托,在共青城市红十字医院发生医闹纠纷时让共青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并处置,先后六次分别在自己的办公室和余某某的办公室收受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0.6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共青驾校负责人朱某某的请托,为异地学员办理居住证用于在共青城市考取驾照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朱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张某甲的请托,在办理桂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给予桂某某等人治案处罚,在刘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接受中国好声音音乐会所负责人叶某甲的请托,在中国好声音音乐会所出现纠纷时让**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并处置,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叶某甲给予的超市购物卡0.5万元,折合人民币0.5万元。

5.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克拉首座楼盘开发商颜某某的请托,为克拉首座楼盘施工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情况和楼盘开发期间出现的纠纷提供帮助,在自己办公室收受了颜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关于刘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徐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赵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扣押通知书、扣押财务清单、共青新市医院营业执照、接处警登记表、刘某某交代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某、张某甲、桂某某、江某某、周某甲、叶某甲、颜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徇私枉法罪

2016年8月1日凌晨,朱某某在盛世红潮KTV寻衅滋事用钢管殴打彭某甲,彭某甲的朋友王某某、哥哥彭某乙得知后,与方某某纠集胡某某、石某某等十余人报复朱某某,但没有找到朱某某,便殴打了和朱某某在一起的余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经鉴定彭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派出所将这两起案件分别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并对朱某某治安拘留十五日。事发后,朱某某的父亲托熊某某找到茶山派出所副所长周某乙说情,周某乙带熊孝文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当时没有同意做调解处理。后熊某某和彭某乙谈好赔偿事宜,再次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同意调解处理,并要朱某某家属交1.5万元罚款。后没有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同时彭某乙和叶某乙、张某丙一起找刘育军说情,彭某乙又请张某丁找刘某某说情,刘某某均没有明确表态。后彭某乙和余某某谈好赔偿后,又找到刘某某,刘某某指示案件承办人曹某某将该案调解。最终该案作治安案件调解处理,没有追究彭某乙、方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事后,彭某乙托张某丁送了二条软中华香烟和一盒茶叶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关于刘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徐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赵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武监调证(2019)0400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治安管理处罚卷、余某某被故意伤害案治安案件卷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吴某某、曹某某、周某乙、彭某乙、方某某、叶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辖区内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为其充当保护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8日晚上,肖某某(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逃)因对其同学韩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说其不讲同学感情不满,纠集徐某某、胡某某、熊某乙(均为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等一起至韩某某所开的共青城市英雄联盟网吧二楼,动手殴打黄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熊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韩勇三人。事后肖某某的老婆熊某甲找刘某某说情希望将此案作调解处理,刘某某表示调解让他们双方自己去谈,最终此案定为治安案件,对肖某某、胡某某等人治安处罚,未追究肖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熊某乙等人寻衅滋事刑事责任。2018年10月18日,共青城市公安局对肖某某、周某丁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2018年2月12日晚上23时许,彭某乙、石某某、陈某某、帅某某(均为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欲在共青城市紫悦KTV唱歌消费后不想买单,在离开该KTV时被KTV工作人员杨某某所阻拦,于是彭某乙指使石某某、陈某某、帅某某殴打杨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且在消费金额1538元未支付的情况下强行离开。此案发生后,刘某某向林某某(时任共青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派出所)汇报此案时,林某某跟刘某某说彭某乙还欠他10万元钱,并说如果彭某乙不还钱,就严肃的处理此案,刘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刘某某打电话给彭某乙让其还钱给林某某,在彭某乙还了林某某6万元钱后,刘某某和彭某乙、张某甲一起到林某某的办公室。在林某某办公室,彭某乙和张某甲向林某某表示双方都希望能调解处理,林某某同意调解处理。刘某某为讨好上级领导,安排民警王某某将彭某乙的案子进行调解,并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最终该案作调解处理,未追究彭某乙等人的刑事责任。2018年12月19日,共青城市公安局对彭某乙、石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3.2018年6月9日晚上,叶某丙(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共青城市中国好声音KTV内与卢国琛发生冲突,叶某丙电话联系胡某某,声称自己被打,胡某某将情况告知方某甲,随后方某甲(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纠集方某乙(以叶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胡某某等人使用啤酒瓶、木棍等工具对卢某某、潘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等人进行殴打。案发后,叶某乙找刘育军说情,请刘某某帮忙关照下其儿子叶某丙。最终此案调解处理,未追究方某某、叶某丙等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关于刘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徐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赵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共青城市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曹某某、周某丙、王某某、林某某、熊某甲、叶某乙、方某甲、彭某乙、叶某丙、肖某某、周某丁、胡某某、熊某乙、徐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幸莉莉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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