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路**号,现住该县**小区。2011年7月至2017年8月,任中共临西县委**部副部长(正科),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任中共临西县委**部副部长(常务)。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0年8月12日被隆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人民币5.6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中共临西县委组**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多人在公务员登记、职务调整、工作安排、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万元。
二、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6.2461万元
2017年,时任临西县委**部部长江某某(另案处理)以需解决费用为由指使先后两任办公室主任郝某某和王某某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单位资金。2017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郝某某和王某某通过开具虚假发票手段套取单位资金,仍违规在单位经费报销审批卡上签署同意意见,致使郝某某、王某某套取单位资金46.2461万元交由江某某支配使用。
三、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98.0442万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按照时任临西县委**部部长江某某授意,违反中组部关于“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财务工作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规定,将临西县党费财务管理工作交由负责党费业务管理工作的时任**股股长张某某(已判决)负责。刘某某对分管的党费财务管理工作不过问、不检查,仅履行党费使用支出审核签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贪污、挪用党费291.0342万元,后张勇退缴192.99万元,造成损失98.0442万元。
2020年8月12日,刘某某到临西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同年9月23日,刘某某丈夫代刘某某退缴赃款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通知、**部经费使用审批卡;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关于部内领导分工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
检察官:苗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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