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借调到原酉阳县**局规划基建科工作(期间于2014年9月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酉阳**工程资料工作室”),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借调到酉阳县**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工作;2017年9月辞职,以酉阳**工程资料工作室的名义承接工程资料编制业务,并借用重庆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质承接工程监理业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涉嫌职务违法,2020年7月9日被酉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某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6年6月,刘某某受酉阳县翔**开发有限公司(国资公司,以下简称翔**公司) 以及酉阳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县水利**公司) 委派担任**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坝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2016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河**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业主现场代表期间,利用业主现场代表负责工程质量监管、计量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张某某、李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财物共计16.93333万元,为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承建商张某某财物13.4万元。
2015年1月,刘某某提出需另行增加人手测量、放线,张某某为得到刘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计量等方面的关照,承诺事后给予刘某某6万测量费用。2015年8月,刘某某借施工方一管理人员唐某某离职之机,提出帮助进行现场管理,施工方另一负责人冉某某为在施工过程中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在不需要增派人手的情况下承诺按照3000元每月给刘某某支付现场管理费用,之后,刘某某未提供施工方现场管理劳务。2016年6月15日,张某某将承诺的6万元测量费、2万元现场管理费共计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某。
2016年2月4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某某春节期间审签资料“辛苦费”1万元及在**河重点河段工程分部验收过程中给予关照的感谢费0.3万元。
2016年4月,刘某某推脱应由其继续完善的项目资料整理、装订工作。张某某为了在工程后续审计、结算过程中不被为难,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帮助,承诺另付2万元资料装订费给刘某某。2018年9月11日,张某某将承诺的2万元资料装订费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某。
2016年4月12日,张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验收中给予的关照,安排刘某某在**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完工验收会上送给刘某某现金0.1万元。
2016年下半年,**河重点河段工程审计过程中,因刘某某失误致计量资料缺失,工程量面临被大额审减的风险,张某某要求刘某某补充完善资料,刘某某便推荐其同学李某某代为补充完善项目资料。张某某为了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2月10日向李某某支付了本应由刘某某支付的2万元资料费。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坝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负责人李某某1.6333万元。
2016年2月春节前夕,李某某为得到刘某某的关照,在酉阳县城北汽车站附近送给刘某某现金0.2万元。
2016年11月30日,李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工程验收中给予的关照,在**坝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完工验收会上送给刘某某现金0.1万元。
2016年5月,李某某为了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向刘某某承诺完工后送其1万元予以感谢。2017年1月23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刘某某1万元。
2017年12月15日,李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坝河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结算审核中给予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送给刘某某0.3333万元。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工程承建商白某某财物1.25万
2016年11月,白某某为得到刘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和计量方面的关照,在酉阳县城南黔龙阳光新世界“霸王牛肉”餐馆请刘某某吃饭时,送给刘某某现金0.5万元。
2017年1月10日,白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验收过程中的关照,在**镇**村工程现场完工验收结束后送给刘某某现金0.05万元。
2017年6月6日,白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日常监管和验收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镇**村1组工程及**镇**村3 组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结束后,驾驶车辆与刘某某前往水田“凉风洞”途中,送给刘某某现金0.7万元。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承建商杨某某0.65万元。
杨某某为了得到刘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和计量方面的关照,于2013年元旦节,在**河**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现场送给刘某某现金0.3万元;于2013年2月春节前不久,在**镇政府三楼项目部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0.3万元;于2013 年9月,在**河**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验收结束后,在验收现场送给刘某某现金0.05万元。刘某某对前述0.65万元均非法予以收受。
二、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至2020年,刘某某受重庆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重庆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委托,负责**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文宿酒店二期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负责人李某某、陈某甲财物共计6.8万元,为李某某、陈某某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负责人李某某6.3万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刘某某借用博**公司资质取得了**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监理权,博**公司委派其负责**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刘某某聘请周某某具体负责**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现场监理。因周某某现场监理要求严格,2019年6月,**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某与陈某乙在酉阳县月台巷岔路口送给刘某某现金0.7万元,希望刘某某从中协调放宽**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的现场监理,刘某某对该0.7万元非法予以收受。之后刘某某让周某某放宽了对**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
2019年11月,李某某为使**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存在超前计量的计量资料通过监理审签,找到刘某某承诺送给刘某某5万元后,刘某某安排周某某对此次计量资料予以了监理审签。2019年11月12日,李某某将5万元现金在**工程资料工作室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对该5万元非法予以收受。
2020年1月春节前,李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和周某某在监理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酉阳**工程资料工作室楼下送给刘某某内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两个,刘某某将其中一个予以收受,另一个转交给了周某某。
2020年6月,李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完工验收过程中的关照,在**河泉孔河段综合治理工程验收会议过程中,安排陈某乙将现金0.1万元送给刘某某。
(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文宿酒店二期装饰装修工程负责人陈某甲0.5万元
2019年6月,刘某某受兴**公司委托担任“**”文宿酒店二期装饰装修工程总监代表期间,“**”文宿酒店二期装饰装修工程负责人陈某某为得到刘某某在监理方面的关照,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账0.5万元。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刘某某在位于酉阳县城北**的酉阳县**工程资料工作室办公室中,被县监委工作人带走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聘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工程相关资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93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刘某某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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