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432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河北省高阳县**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阳县,住高阳县**小区。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赞皇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石家庄市廉政教育基地;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赞皇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2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职高阳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招标、开发地热资源、土地利用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高阳县**局改建登记大厅,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本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安排其司机李某甲装修施工,工程结束以后,工程款11.5万元由中标该局登记系统及数据建设采购项目的石家庄市**公司支付。
2、2016年高阳县**局登记系统及数据建设采购项目招标,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石家庄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和总经理白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于2016年8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分三次共收受安某某和白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9万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保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正在销售的“**二期”补办土地证,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 20万元。
4、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高阳县**村村干部赵某某的请托,为该村在中心村建设项目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方面提供帮助,后于2017年初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高阳县晋庄镇韩某甲请托,为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阳县**村开发**小区提供帮助,后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公司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建行卡一张,转送其妻侄王某某用于购买私家车。
6、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保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于2013年上半年、2013年7、8月份、2013年10月分三次共收受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7、2015年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高阳县**村开采利用地热资源方面提供帮助,后接受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高阳县邢南镇**村村干部吴某某的请托,为其建居民集中住宅小区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提供帮助,后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9、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高阳县**公司实际负责人韩某乙请托,为该公司在建设新型建筑材料砖厂时提供帮助,后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收受韩某乙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建行卡一张,并用此款支付了自己购买海鲜的货款。
10、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保定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中标的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后于2017年7、8月份、2017年底分两次共收受张某丙给予的人民币 8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如实坦白了已被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收受石家庄市**公司19万元和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11.5万元的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8起共计108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均查证属实,其个人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27万元、单位受贿11.5万元已全额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纪委监委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附件;
2证人安某某、白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赵某某、韩某甲、张某丙、韩某乙、李某乙、李某甲、梁某某、李某丙、郭某某、田某某、张某丁、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亲笔供词、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退赃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阳县**局为了本单位利益向相关单位索取装修费用,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犯有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监察案卷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