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0********,汉族,本科文化,在四川省**茶场任**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筠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四川省**茶场**职务、四川省**茶场**分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站投标、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中,为工程承包商李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伍某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13.5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6月,广告承包商秦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项目的介绍施工、施工验收和账目报销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秦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刘某某感谢费1万元。
二、2017年4月,为获得四川省**茶场更多的广告项目,秦某某、伍某某与刘某某商定,由秦某某、伍某某出资,刘某某占干股的方式合作开办广告公司。随后,刘某某在四川省**茶场党建活动广告、旅游景区茶文化广告等工程项目中为二人提供帮助。2018年7月,秦某某、伍某某在珙县秦某某的广告公司门店内,以公司占股分成名义,通过秦某某银行转款的方式送给刘某某感谢费3万元;2019年2月,秦某某、伍某某在宜宾**公司的办公室,通过将秦某某银行卡交由刘某某使用的方式送给刘某某感谢费6万元。刘某某共收受秦某某、伍某某9万元。
三、2017年11月,杨某某、周某某、曹某某三人合伙的工程承包团队为获得四川省**茶场更多相关工程,将5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已判决)去打点刘某某关系,随后黄某某在珙县巡场镇联谊桥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2万元。
四、2019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刘某某感谢费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77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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