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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黑”),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菏泽**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郓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7日被郓城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郓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代表菏泽**咨询有限公司,在负责菏泽市规划展览馆、文化艺术馆片区(以下简称“两馆片区”)建设项目评估和遗留问题整理工作过程中,明知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西侧东城街道办事处仓房社区土地已作为社区集体土地全部征收补偿完毕,仍接受时任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党工委书记、两馆片区房屋征收建设指挥部成员兰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接收仓房社区居民邵某某提供的三套宅基地证明材料,并将此作为遗留问题在两馆片区指挥部会议上予以汇报,后又安排公司评估师出具屋征收估价报告,为邵某某非法获取国家征收回迁安置利益提供帮助。

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与兰某某共谋,以90万元的价格向邵某某购买三套回迁安置房,其中兰某某、刘某某各获得一套,以72万元市场价格向刘某某亲戚出售一套。经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套回迁安置房低于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102.544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共同受贿赃款102.54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任职说明、国家征收拆迁通知及相关文件材料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菏价认纪[2019]5号关于两馆小区房产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岳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将共同受贿赃款全部退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如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朱素梅

检察官助理马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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