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莲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鹰潭市**局**开发区**大队**大队长,住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贵溪市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任鹰潭市**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大队副大队长,2018年11月起主持**大队日常工作。2018年12月邵某某(江西**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浙江省余姚市**局移交鹰潭**分局办理,同年12月29日,鹰潭**分局对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该案由刘某某主办。案件侦查过程,2019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对江西**铜业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9年8月20日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江西**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9800742.58元;同时邵某某向刘某某提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553421.1元的自查报告;2020年1月7日鹰潭**分局侦查终结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553421.1元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鹰潭市监察委员会对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初核。2020年9月22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提起公诉,认定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9800742.58元。在办理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过程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出差需要经费、为邵某某协调缓刑、同意涉案下游企业宁波**铜业有限公司及宁波**铜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少缴纳非法所得为由向邵某某、李某某索要人民币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刘某某以办案要到宁波**出差为由,向邵某某索要办案经费。邵某某考虑到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刘某某的关照,遂答应。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邵某某在刘某某的办公室将5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2020年1月,刘某某以帮邵某某协调办理缓刑为由,向邵某某索要50万元,邵某某答应。2020年1月的一天,邵某某在鹰潭**分局**大队将50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收下,后将钱存放于家中书房。
3.2020年4月,刘某某要求李某某缴纳80万元非法所得,邵某某找到刘某某提出希望让李某某少缴纳一些非法所得,刘某某同意,并向邵某某提出李某某可以只缴纳40万元的非法所得,但要给其20万元,邵某某答应。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将20万元交给邵某某,同日邵某某到鹰潭**分局**大队将20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收下,后将钱存放于家中书房。
2020年7月,刘某某得知鹰潭市纪委在调查邵某某案后,将收受的70万元分两次退还给邵某某。2020年8月27日刘某某到鹰潭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刘某某家属向中共贵溪市纪律委员会账户交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迎红
徐 凯
检察官助理:陈佩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