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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队正县级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文峰家园锦江苑3单元12楼,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1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27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都匀市**钟表制造有限公司、都匀市**机床有限公司、茶叶商李某某等公司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2.3万元、茶叶10包、中华香烟8条。

收受都匀市**钟表制造有限公司好处费20万元。

都匀市**钟表制造有限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公司项目建设及申请返还土地优惠补助资金过程中的协调帮助, 2014年年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以刘某某妻子生病为由,送给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某某20万元。

收受都匀市**机床有限公司好处费30万元。

都匀市**机床有限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拨付**机床厂收储费用上提供的帮助,2014年年初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送给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某某30万元。2016年5月,刘某某因害怕事情暴露,将收受的30万元退还王某某。

收受黔南**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好处费5万元。

黔南**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在经营项目上能够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某某的帮助,2014年1月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送给刘某某5万元。刘某某在黔南**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天源广场”项目分割发证等事宜上给予帮助。

收受李某某好处费3万元、茶叶10包、中华香烟8条。

都匀市**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感谢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某某帮助其妻子陈某某调动工作事宜,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刘某某3万元,后于201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期间共计送给刘某某茶叶10包、中华香烟8条。

收受都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好处费2.3万元。

都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刘某某帮助和关照,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分三次送给刘某某2.3万元。刘某某在该公司开发“聚林世纪广场”项目用电问题上提供帮助。

收受贵州都匀**水泥有限公司好处费5万元。

     贵州都匀**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钟某某为了和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刘某某搞好关系,感谢刘某某在解决公司资源缺乏及经营性困难问题上提供的帮助,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分四次共送给刘某某4万元,2018年至2019年年初分两次共送给刘某某1万元。

收受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好处费5万元。

   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了在项目建设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刘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于2013年的春节前送给刘某某5万元。刘某某在该公司的项目建设上提供帮助。

收受贵州**汽车有限公司好处费1万元。

贵州**汽车有限公司股东花某某为了在公司项目建设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刘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于2012年初送给刘某某1万元。刘某某在该公司项目建设上提供帮助。

收受中铁十五局集团都匀**有限责任公司好处费6万元。

中铁十五局集团都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为在“东来尚城”项目建设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某某的关照和帮助,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分3次共送给刘某某6万元。刘某某在“东来尚城”项目供配电设施等问题上提供帮助。

收受黔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好处费5万元。

黔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为感谢时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某某在该公司承接的都匀市市政道路白改黑项目及人行道改造项目等相关项目资金拨付上提供的帮助,于2016年7月的一天送给刘某某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共计向黔南州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及收益7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通知书,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刘某某任职文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2.3万元、茶叶10包、中华香烟8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建华

检察官助理:江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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