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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罪)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俊,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二大队指导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贵州省*****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顺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俊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俊在**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车管所查验岗民警、驾驶人考试中心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从事机动车代办业务、驾驶人培训的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葛某宇、刘某祥、代某明等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财物,其中现金638600元、茅台酒162瓶,价值211638元、油卡5张,价值12000元,大国酒香烟2条,价值2000元。以上折合人民币86423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至2019年,刘某俊利用其担任**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查验岗民警、驾驶人考试中心科长的职务便利,为独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宇所经营机动车检测业务谋取利益,对葛某宇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葛某宇给予的审车好处费、关系维护费、关照费共计320000元。

(1)收受葛某宇所送审车好处费230000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刘某俊任**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查验岗民警,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根据机动车查验规程对需要入户、过户、年检的机动车进行查验。在此期间,葛某宇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中介服务工作,为感谢刘某俊在车辆查验及审车进度方面的关照,葛某宇根据自己代办审车所获的收入情况,按月送给刘某俊一定的审车好处费,一共送了好处费230000元。

收受葛某宇所送关系维护费40000元。

2010年至2015年,刘某俊调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工作后,葛某宇为了维护和刘某俊的关系,每年春节、中秋节都送一个3000元的红包给刘某俊,每年6000元,6年36000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六一”儿童节葛某宇都送给刘某俊1000元现金,4年4000元。刘某俊先后共收受葛某宇所送40000元现金。

收受葛某宇所送关照费50000元。

2016年至2019年,刘某俊调任**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心科长后,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安排、监管**驾驶人考试工作。葛某宇为了其开办的驾校能得到刘某俊的关照,先后多次向刘某俊送现金共计50000元。

2.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龙里**驾校校长刘某祥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先后8次收受刘雪祥所送现金15000元,茅台酒36瓶,价值47964元。

3.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龙里**驾校校长代某明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先后7次收受代某明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

4.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龙里**驾校校长刘某松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先后8次收受刘某松所送现金8000元,茅台酒24瓶,价值33576元。

5.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贵定**驾校校长刘某俊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先后3次收受刘某俊所送现金7000元,五粮液2瓶。

6.2017年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贵定**驾校校长龚某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增加驾校的考试计划,先后6次收受龚某所送现金13000元;珍品茅台酒2瓶,价值2598元;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2998元;大国酒香烟2条,价值2000元。

7.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贵定**驾校校长曾某龙开办的驾校进行关照,先后2次收受曾某龙所送现金3000元。

8.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邱某亨开办的福泉**驾校、瓮安**驾校在考试业务方面进行关照,先后8次收受邱某亨、杨某意所送现金25000元。

9.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福泉**驾校法人刘某程开办的驾校在考场设备出现故障时给予关照不直接作停考处理,先后9次收受刘某程所送现金28000元。

10.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福泉**驾校负责人刘某华开办的驾校在设备和系统不稳定时及时调整考试时间给予关照,先后3次收受刘霜华、福泉**驾校股东梁某友所送现金10000元,茅台酒6瓶,价值7194元。

11.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瓮安**驾校业务副校长吴某开办的驾校在考试方面给予关照,先后8次收受吴某所送现金16000元。

12.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黔南**驾校校长彭某武开办的驾校给予关照,先后8次收受彭某武所送现金60000元,茅台酒18瓶,价值21582元。

13.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黔南**驾校校长王某开办的驾校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9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1800元,价值2000元的油卡1张。

14.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黔南**驾校校长郑某开办的驾校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6次收受郑某所送现金17000元。

15.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黔南**驾校校长常某银开办的驾校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2次收受常某银安排驾校业务校长梁某所送的现金10000元。

16.2015年至2018年9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黔南**驾校校长周某策开办的驾校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7次收受周某策所送的现金6000元,茅台酒32瓶,价值41368元。

17.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平塘**驾校校长杨某春开办的驾校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6次收受杨某春所送的现金8200元,茅台酒2瓶,价值2398元。

18.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独山**驾校校长杨某雄开办的驾校在业务方面给予关照,先后8次收受杨某雄所送的茅台酒16瓶,价值21384元,油卡2张,价值6000元。

19.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荔波**驾校法定代表人钱某平开办的驾校给予关照,先后2次收受钱某平、刘某强所送的茅台酒12瓶,价值14988元。

20.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罗甸**驾校的校长李某庆开办的驾校给予关照,先后2次收受李某庆、王某所送的现金3000元。

21.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惠水**驾校校长李某明开办的驾校给予关照,先后7次收受李某庆所送的现金20000元。

22.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惠水**驾校总经理李某经营的驾校给予关照,增加考试计划,先后8次收受李某委托彭运武、江某旭所送的现金42000元。

23.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惠水**驾校校长杨某栋开办的驾校给予关照,先后2次收受杨某栋所送的现金5600元。

24.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刘某俊利用职务便利,对黔南**驾校校长王某华开办的驾校在考试方面给予关照,先后4次收受王某华所送的茅台酒12瓶,价值14988元,油卡2张,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刘某俊任职文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留置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宇、刘某祥、代某明、刘某松刘某俊、龚某、曾某龙、邱某亨、杨某意、刘某程、刘某华、梁某友、吴某、彭某武、江某、王某、曾某庆、郑某、梁某、周某策、杨某春、杨某雄、钱某平、刘某强、李某庆、王某、李某明、李某、江某旭、杨某栋、王某华、周某军;3.被告人刘某俊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俊利用担任**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查验岗民警、驾驶人考试中心科长的职务之便,为从事机动车查验业务、驾驶人培训的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葛某宇、刘霜祥、代某明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现金、茅台酒、加油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2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忆娴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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