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朐县人,农民,住临朐县**镇**村**号。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将在公交车上捡到的署名李某某的A2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其个人照片,于2020年8月23日持该变造的A2驾驶证驾驶鲁******牵引车上路行驶,于12时许在S229省道古村路口被沂水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82****)。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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