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号楼**(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陕西**租赁公司租得车牌号为陕A****H黑色奥迪A6L车一辆(经评估价值253800元)。2015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街**小区北区楼下,与韩某某约定,用该车做质押,借款8万元。当晚,韩某某将3万元现金汇入刘某某卡号为622700422********的账户。次日二人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和买卖合协议,韩某某准备给被告人刘某某付余款5万元时,被租赁公司及车主发现并将车收回。赃款已追回发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书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华萍
检察员:郝 鹏
2016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材料肆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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