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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75********,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室,系营口**中介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27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孟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南区89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5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人民币11万元,***房屋有限公司先付给孟某某人民币1.5万元房屋款。2016年7月份,*甲店陈某某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1.5万元的价格卖给现房主马某甲,陈某某将人民币11.5万元购房款交给公司会计孙某和刘某甲。骗取被害人孟某某房屋款人民币9.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2016年7月20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业务员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家园1号楼1单元7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3万元。2016年8月22日,*乙店刘某和陈某某将该房以人民币32.5万元卖给现房主赵某,赵某先付人民币11.5万元给房屋有限公司职工陈某某,陈某某将该笔房款转到刘某甲的银行卡中,赵某贷款人民币21万元汇到王某甲的银行卡中。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房屋款12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2016年5日9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购买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区*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屋。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8万元,先付人民币7.84万元后,因原房主赵某没有与其办理过户,交易没有完成。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7.84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4、2016年3月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已起诉)与被害人某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号楼2单元5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6万元,某某甲收到人民币6.76万元。2016年3月份,*乙店职工陈某某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卖给现房主郝某某,郝某某先付人民币15万元给***房屋中介公司后,郝某某贷款人民币20万元汇到某某甲的银行卡中,后转到会计孙某的银行卡中。骗取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29.24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5、2016年3月7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与被害人杨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2单元5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4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2万元,杨某甲收到人民币20万元。2016年4月20日,***房屋有限公司怡景店将该房以人民币32万元的价格卖给现房主田某,田某先付人民币11万元给***房屋中介公司后,田某贷款人民币21万元汇到杨某甲的银行卡中,该人民币21万元贷款转到公司会计孙某(已起诉)卡中。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2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6、2016年1月2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已起诉)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4号楼2单元18A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8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18万元,收到人民币1万元。2016年4月份,公司将其房屋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潘某先付款人民币5万元交到公司,贷款人民币14万元房款打到宋某某妻子吴某的银行卡,宋某某按与***房屋有限公司合同规定将其房款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中,按其合同规定的时间***公司没有给其房款。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7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7、2016年7月13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芦某某让被害人安某某与购房人李某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5号楼5单元302室的房屋,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13万元。安某某收到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13日,李某乙先付人民币3万元交给***房屋有限公司,房屋贷款人民币10万元打到安某某的银行卡中。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8、2015年6月8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任某、郭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购买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58号楼*单元501室的房屋。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3万元,先付人民币5.72万元。因卖房人没有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没有完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72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9、2016年7月3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让被害人万某某与卖房人**签订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区*号楼*单元4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谈好房价为人民币24万元。万某某先付人民币1.14万元给***房屋有限公司后,公司没有通知金某某与万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易没有完成。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1.14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0、2016年6月12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0.8万元,收到人民币1万元。2016年7月份,李某将该房人民币23万元卖给现房主罗某,罗某先付人民币2万元给***房屋中介公司后,2016年7月20日,罗某通过银行卡转帐到公司指定的员工刘某丙的卡上人民币20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9.8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1、2016年6月14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业务员刁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以出售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为由,与其签订购房合同,谈好房价为人民币50万元,让其先付人民币9.68万元,因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没有完成。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9.68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2、2016年6月初,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业务员隋某某与被害人齐某甲签订购买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南区*号楼**室的房屋。约定其房价人民币23.5万元,齐某甲先付人民币10.97万元,因原房主丁某没有收到房款,丁某不同意与其过户,交易没有完成。骗取被害人齐某甲人民币10.97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3、2016年2月22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高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1万元,收到人民币1万元。***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卖给现房主刘某,刘某贷款人民币23万元汇到高某甲(妻子刘某丙)的银行卡中,该人民币23万元贷款转到公司会计孙某卡后转给刘某甲。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30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4、2015年12月28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4号楼**室的房屋,限时包销7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9.5万元,收到人民币1万元。2016年2月份,***房屋中介公司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9.5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先付人民币9.5万元,贷款人民币2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8.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5、2016年4月23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5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6.5万元,收到人民币2万元。2016年6月8日,***房产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卖给贺某,贺某先付人民币17万元给***房屋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2万元。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24.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6、2016年7月5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室的房屋,限时包销7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8万元,收到人民币1万元。2016年7月20日,***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7万元卖给卢某。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7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7、2015年12月4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与被害人张某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5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18.5万元,收到人民币11.5万元。2015年12月份,孙某先付人民币4.5万元,贷款人民币14万元购买该房,孙某贷款人民币14万元打到张某丙的银行卡中,取出钱交给公司。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7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8、2016年7月10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与被害人尹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2号楼1单元**室的房屋,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6.3万元,收到人民币19万元。2016年7月份,***房屋有限公司将房屋卖给祁某,祁某先付人民币7.3万元,贷款人民币19万。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7.3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19、2016年7月,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与被害人纪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1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1万元,收到人民币20万元。2016年7月4日,***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1万元卖给孙凤霞某乙,孙凤霞某乙先付人民币11万元给***房屋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万元汇到纪某某的银行卡中。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携款潜逃。

20、2016年1月16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已起诉)与被害人秦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未人民币19.2万元,收到人民币4.2万元。2016年1月15日,***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卖给于某甲,于某甲先付人民币3万元,贷款人民币16万元汇到房主卡中,钱被***房屋有限公司取出。骗取被害人秦某人民币1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1、2016年3月6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与被害人齐某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2单元7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7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6万元,收到人民币1万元。2016年7月份,***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3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先付人民币23万元,贷款人民币10万元汇到齐某乙的银行卡中,银行卡中的钱被刘某甲安排李某某取走。骗取被害人齐某乙人民币35万元,刘某甲携款潜逃。

22、 2016年5月16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许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2111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6万元,收到人民币2万元。2016年5月份,***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现金人民币35.7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骗取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34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3.2016年7月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高某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大厦**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22万元,高某丙收到人民币2万元。2016年9月初,***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以人民币24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丁,张某丁先付人民币7万元给***房屋中介公司,贷款人民币16万元。骗取被害人高某丙人民币20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4. 2016年6月19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丁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5单元3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32万元,孙某丁收到人民币0.5万元。2016年7月底,***房屋有限公司将该房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卖给柳某,柳某贷款人民币28万元。骗取被害人孙某丁人民币31.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5、2015年7月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郭某与被害人曲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1单元6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12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后***公司将该房卖给买房人冯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7万元。后曲某某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冯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安排李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已起诉)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曲某某卖房款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已经返还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7.7万元,骗取剩余房款人民币2.3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6、2016年3月10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与被害人陈某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号1单元2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3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其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6.5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向陈某丙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耿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20.5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6万元。后陈某丙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耿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安排姜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耿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已起诉)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陈某丙卖房款人民币35.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7、2015年11月29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与被害人敦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华*期4号*楼4号的房屋,限时包销8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40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向敦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孙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32万元。后敦某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孙某。刘某甲指使李某安排姜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已起诉)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敦某卖房款人民币39万元后,被刘某甲携款潜逃。

28、2015年12月19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与被害人李某丁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2单元6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1.5万元。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华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7万元。后李某丁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华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安排姜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华楠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蕾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丁卖房款人民币31.5万元.案发前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24.5万元,骗取剩余房款人民币7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29、2016年5月30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戊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1单元4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0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向李某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王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12.5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8万元。后李某戊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王某戊。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安排李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王某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戊卖房款人民币29万元,被刘某甲携款潜逃。

30、2016年3月27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戊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室的房屋,限时包销5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3.6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曹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6万元。后刘某戊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曹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安排孙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被告人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刘某戊卖房款人民币31.6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1、2016年3月27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4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5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定金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高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3.6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2万元。后郑某甲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高某。刘某甲指使孙某安排其妹妹孙某乙冒充房主与买房人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郑某甲卖房款人民币24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2、2016年5月17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戊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单元16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5.15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定金2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孟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10.3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5万元。后高某戊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孟某。刘某甲指使王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高某戊卖房款人民币33.1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3、2016年5月16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己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1单元5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8万元。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王某丁,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9.5万元。后刘某己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王某丁。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已起诉)让王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王某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案发前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己人民币8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己卖房款人民币30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4、2016年4月27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己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F区501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2.5万元,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王某戊,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7万元。后李某己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王某戊。刘某甲指使李某某让杨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王某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己卖房款人民币22.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5、2016年5月29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高某己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B49号2单元**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1.5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杨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4.5万元。后高某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杨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让林某甲冒充房主与买房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高某己卖房款人民币20.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6、2016年5月份,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辛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4单元403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2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栾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9.7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6万元。后李某辛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栾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让刘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栾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辛卖房款人民币20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7、2016年5月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李某与被害人杨某丁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B区**号403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2万元,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赵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1万元。后杨某丁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赵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杨某丁卖房款人民币22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8、2016年5月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1单元202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7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27.5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定金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买房人郑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2.5万元。后席某某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郑某。刘某甲指使李某某让刘某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信贷员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席某某卖房款人民币26.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39、2016年5月份,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张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于某乙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2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屋售价人民币26万元,并由***公司先付人民币3.5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卖给买房人张某,约定房屋首付人民币3.5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22.5万元。后于某将其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张某。张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张某签订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贷款员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于某乙贷房款22.5万元后,刘某甲携款潜逃。

40.2016年6月14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与被害人杨某戊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区*号楼**室的房屋,限时包销6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人民币19.6万元,并由***公司先支付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于某。约定房屋首付6万元(已支付),贷款人民币16万元。贾某某负责公司后指使李某某让刘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人民币16万。骗取被害人杨某戊人民币18.6万元。

41.2016年6月11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壬签订将其坐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御尊B区25号楼2单元202室的房屋,限时包销5个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房价为人民币19万元,并由***公司先付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于某。贾某某负责公司后指使李某某找林某让其找人假冒房主,后由林某安排马某冒充房主与买房人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制作假的贷款手续,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壬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甲、高某辛、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孙某、李某、李某、姜某某、王某、李某某、贾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检察员:***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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