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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69********,侗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站**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2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颁布《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碧府办发(2015)120号文件),对铜仁市碧江区中南门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机构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和碧江泰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中心”)负责实施。

在征收过程中,*甲中心工作人员在与被告人刘某某就其位于中山路129号附9号面积为72.41平方米的房屋(位于中南门片区)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刘某某提出超出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要求。经多次协商未果,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甲中心工作人员石某某与刘某某协商后谈成补偿其位于粮食直库12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及人民币30万余元的补偿资金,*乙中心**梁某某(另案处理)汇报后,梁某某安排石某某以签订多份合同的方式进行补偿,即除刘某某签订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外,刘某某另找一人签订一份虚假征收补偿协议。经刘某某同意后,石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与刘某某签订了一份《碧江区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刘某某粮食直库29号楼2层A2户型123平方米房一套及过度费、房屋装修补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1380.84元,石某某另与吴某某(系刘某某舅舅)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碧江区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08873.8元,吴某某收到补偿款后,转账给了刘某某。刘某某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88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0887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7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62****。

2.案卷材料一册、破案报告一份、到案情况说明、邹某某讯问笔录、银行查询记录、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各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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