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二手汽车。2018年1月19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暂住证代办费、汽车保险费、贷款手续费、购车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436元,实际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偿还欠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并逃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经人介绍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二手汽车,后被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名义骗取钱款。上述事实另有微信对话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予以印证。
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介绍被害人王某某至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二手汽车,后听被害人王某某说钱款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但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未交付车辆,且失去联系。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购买一辆**,并先后支付了共5500元的定金,后续未付尾款。
4、证人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某拖欠其商业车险钱款11229元,后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其。
5、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对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等主体身份信息。
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东海县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刘某某的亲笔供词、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雄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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