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农民,住乾安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1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0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乾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 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相继在乾安县**汽车租出一辆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吉J****8黑色吉利轿车和一辆价值人民币1.99万元的吉J****3黑色威麟商务车,后分别将该两辆车以0.5万元及1.2万元的价格出卖套现。案发后,该2辆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苑某某、林某某、冷某某、郭某某、刘某乙、荆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0900元的2辆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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