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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15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金牛镇江**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称其老家的弟弟要结婚,给周某某借用一辆东风日产轿车回大理参加其弟的婚礼,28日其从大理返回到昆明。2019年1月5日李德李谎称受朋友周某某委托出售车辆,并以刘李的名义签订合同,以30600元将周某某东风日产轿车出售给张某某。经鉴定,涉案的东风日产轿车鉴定价36330元。后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9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七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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