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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85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10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有大田宥1号地块水电施工权,在本市盘龙区白塔路延长线大田宥项目部办公室内,与被害人谢某甲签订《大田宥1号地块水电分包劳务合同》,约定将大田宥1号地块水电劳务分包给被害人谢某甲,收取被害人谢某甲合同保证金5万元,后合同无法履行且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收条、借条、银行转账流水、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均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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