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门**室。2004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8月26日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决对刘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2011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2016年5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26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冯某某(已判决)共谋欲骗取租赁公司车辆,抵押贩卖获取非法利益。当月,经刘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联系租车事宜后,由冯某某出面,用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在高某某经营的大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价值人民币159,800元),并签署租赁合同。租车后,刘某某给付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付某某联系收车事宜。付某某将该车介绍给宋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冯某某伪造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按照刘某某的指使于当月底,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医院附近将该车抵押给宋某某,宋某某和冯某某签署车辆抵押协议、车辆贩卖协议,给付冯某某2-5万元人民币,给付付某某3000元-10000元人民币。冯某某将所得好处分部分钱款给刘某某,剩余钱款交付部分租金后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处将该车取回并返还高某某。
2019年8月19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在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戒毒所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押解回大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奥迪汽车照片、伪造的汽车行驶证照片、大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聂某某提供的冯某某和刘某某之间的借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销售发票、汽车档案、货物进口证明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付某某、宋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证实;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冯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20年4月21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