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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8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四川省安岳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住河北省深州市**镇**村。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本院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山西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山西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关于**A座、B座的施工合同。2012年8月15日,刘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山西某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害人为刘某某承揽的** A座、B座工程供应商品砼。2014年9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刘某某无法支付货款,丙公司停止供货,要求支付货款。刘某某与丙公司、乙公司商议后,三方同意以乙公司抵顶给刘某某的房屋,抵顶给丙公司。刘某某伪造4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交给丙公司,骗取其继续供应商品砼。丙公司共供应**A座、B座砼总量19755.6方,价值人民币630.8651万元。刘某某以现金支付及以房抵账支付丙公司人民币273.8万元。在乙公司超额支付刘某某工程款的情况下,刘某某仍未支付丙公司剩余砼款357.0651万元,并与乙公司、丙公司失去联系。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给丙公司的购房收据上的山西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山西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同一印文形成。

2013年4月20日,山西省某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晋中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签订关于**墅住宅小区工程(第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丁公司晋中分公司签订**墅二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际进场施工。刘某某作为山西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分公司对外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其子刘某甲以十三分公司的名义,使用刘某某伪造的十三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被害人信任,于2013年6月21日与被害人太原市小店区某戌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戌供应站,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害人为刘某某承揽的**墅工程供应钢材。按合同约定,戌供应站陆续向**墅工地供应钢材788.129吨,价值人民币312.6697万元。刘某某支付人民币71.9666万元后(其中货款人民币28.4563万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3.5103万元),剩余货款人民币284.2134万元一直未支付,经被害人多次催要均无果,后刘某某失去联系。2015年4月,戌供应站无奈之下将山西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十三分公司无合同专用章,否认与被害人存在合同关系,后刘某某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641.2785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19年7月29日

附:1.本案侦查卷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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