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区**路**号中央景城**栋**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胡同**号)。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由刘某某将李某某存放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仓库的20台蚂蚁牌矿机运到俄罗斯莫斯科,共计运费人民币24500元。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矿机运到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后,私自变卖价值为人民币575000元的上述矿机给其他客商。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即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归还人民币575000元的货款,刘某某在2018年2月15日至6月6日期间共归还李某某货款人民币123163元,后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拉黑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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