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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2********,汉族,本科文化,教师,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沭阳县**街道**家属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是江苏**建材城二期公寓楼施工工程总承包商,并伪造承包假合同,与朱某某口头约定将江苏**建材城二期公寓楼分包给朱某某承建,骗取朱某某工程定金20万元。后退还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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