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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常州地区销售员,住江苏省常州市**小区**栋**号(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张勇庆,常州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13961227418。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小个子”等人(另案处理)商议,决定采取租车后抵押给他人的方式骗钱。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常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辆车牌为苏D35****东风日产牌轿车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首付人民币28000元、每月支付人民币 6200元租金、租赁期限为期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人民币28000元后将车开走。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苏D355W01东风日产牌轿车价值人民币92875元。综上,合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4875元。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小个子”处获取了一张苏D35****东风日产牌轿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的虚假车辆行驶证,并由王某某联系张某某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并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每个月支付8400元利息。后张某某安排其朋友转账给刘某某人民币70000元,刘某某转给张某某人民币10500元(含利息、押金等),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帮助刘某某租车的垫资人人民币34000元,转给王某某七千元介绍费。后刘某某二次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000元利息给张某某。2019年7月,因被告人刘某某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常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将车辆找到后开回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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