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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26197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昌邑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 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低价出售涤纶低弹丝材料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尉某某货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文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昌邑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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