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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现住江西省**县**村上圩。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实名在惠农网平台注册成为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商家。2019年11月1日,李某某通过惠农网平台看到刘某某发布的销售信息,电话联系刘某某购买玉米,刘某某谎称其是河南南阳社旗县和玛精粮粮仓的业务员,其公司有大量的优质玉米销售,为了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刘某某将在驻马店市上蔡县及河南省南阳社旗县和玛精粮粮仓拍照的玉米图片及视频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经双方协商,李某某向刘某某购买玉米60吨,交货地点为遵义市阁老坝火车货运站,总价122400元,刘某某称公司要求预支付定金36000元,玉米装车后支付总价40%,到站验货支付剩余的30%。李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11月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款36000元定金到刘某某信用社62268220134********账户,其后,刘某某伪造玉米装车图片及玉米已运输到遵义市阁老坝火车货运站的微信截图发给李某某,谎称玉米已经运输到阁老坝火车站,且通过微信提供了虚构的车皮号:2480266,联系人张某某及张某某电话1528566****,在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通过手机转款80000元到刘某某信用社62268220134********账户,刘某某随即将手机号码1917974****及使用的微信进行注销,切断了和李某某的联系,将骗取的钱用于购买车辆等已经挥霍完。案发后,刘某某父亲刘某甲帮其退还了赃款人民币1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进账单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徐某某、刘某甲证词;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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