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以合伙投资长沙市天心区****学校的标准化考点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为由,虚构投资项目,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虚假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后以项目需要资金为借口多次骗得胡某某人民币共计1109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30日,刘某某以项目开标需要开标费为由,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10月16日,刘某某以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为由,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
3、2018年10月27日,刘某某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5900元。
4、2018年11月6日,刘某某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项目合作协议书、收条、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许可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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