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0********,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小学文化,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刘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决定通过法人代表为刘某乙的高州市**投资公司向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方法骗取汽车,后将骗取的汽车进行二次抵押套取资金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10月16日,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刘某乙的高州市**投资公司申请,由刘某甲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向该公司实际融资人民币72019元,购买了一辆奥德赛牌2007款2.4L自动舒适版汽车(发动机号:671****,车架号LHGRB1867********)。刘某甲将汽车过户名下后,通过刘某乙、陈某某将汽车进行二次抵押套取资金,其中,刘某甲分得19700元。后刘某甲没有支付任何租金并失联,且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法定位到车辆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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