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1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学会在北京证券安定门营业部签订《国债委托协议书》,由刘某某负责处理**学会400万元人民币国债操作。2006年6月刘某某下落不明。后经查,2006年1月11日,刘某某采用伪造授权书方式骗取**学会账户内人民币9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国债委托协议书、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授权书、证券账户对账单、证券资金存取凭条、单位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资料、航班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某某甲、顾某某、贺某某、文某某、某某乙、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学会委托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授权书印章的文检鉴定意见;6.其他: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洋
代理检察员:杜新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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