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8********,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 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钱某某、钱某甲作为担保人(相关手续系刘某某伪造),以其妻子张某某名下的许昌**宾馆作抵押(借款前已多次抵押给他人),向马某某借款120万元;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马某某借款60万元,后将借来的1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欠款,后逃匿。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与环城路被合肥市公安局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借条、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相关材料,骗取他人财物1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事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平
检察员:田文生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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