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21号

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男,1976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760901065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107**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起,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以与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等人合作承包快递业务为由,伪造深圳银捷**速递有限公司派件型合同、广州南沙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仓当日达分拨物流承包合同、上海圆通**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区域经营合同等多份合同和收据,先后与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等人签订多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并收取上述被害人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花去。

一、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害人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及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共支付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人民币128万元作为出资额。截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多次转款至被害人徐某某账户共计人民币177322元。

二、2015年3月,被害人孙某某通过被害人徐某某代为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作为出资额,后于2015年5月至 2016年1月期间共收到被害人徐某某代为银行转账的分红人民币35544元。

三、2015年6月,被害人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人民币25万元作为出资额,后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共收到被害人徐某某代为银行转账的分红人民币37803元。

四、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害人严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共支付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人民币60万元作为出资额。截至2016年3月,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多次转款至被害人严某某账户共计人民币82350元。

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采取逃避的方式与上述被害人失联,后于2017年1月,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承认其上述虚构的事实并签订退款承诺书后一直未有还款,直至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思毅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