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开区**街道**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3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该案于2014年3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撤案,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4月3日对刘某甲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未到案未实际执行);因赌博,于2019年9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当日被刑事拘留未实际执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赣州经开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黄金村村民。2012年6月30日,刘某甲、刘某乙父子与赣州经开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刘某甲的房屋安置面积为105平方米、店面一间40平方米,选房号:NO:2012年**号;刘某乙的房屋安置面积为482.04平方米、店面一间40平方米,选房号:NO:2012年**号;刘某乙房屋安置面积增加47.535平方米,合并至选房号:NO:2012年**号。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尚未分配住房、店铺、柴火间,亦无法确定其所分配安置房的位置的情况下(至今仍未确定),刘某甲在互联网的58同城上以单价21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发布出售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安置房公寓期房的售房信息,以签订售房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定金及其他虚构费用,实施了多起诈骗犯罪。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2017年7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以213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社区**栋**单元、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返迁房,总价为213000元,房屋约定2017年年底交付,2017年7月28日刘某甲收取张某某购房定金5万元。2017年年底,刘某甲不能按期交付,张某某找刘某甲、刘某乙父子商量退款一事,刘某甲、刘某乙父子以各理由拒绝还款,后刘某甲与张某某中断联系。

2、2016年年底,被害人石某某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2017年2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石某某以210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社区**栋**单元、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的返迁房,2017年3月12日刘某甲收取张某某购房定金3.5万元。2017年5月份后刘某甲与石某某中断联系。

3、2017年6月左右,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2017年7月10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邓某甲、邓某乙以210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社区、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返迁房,房屋约定2017年年底交付,2017年7月10日刘某甲收取邓某甲、邓某乙购房定金5万元。2017年年底,刘某甲不能按期交付,邓某甲、邓某乙找刘某甲、刘某乙父子商量退款一事,刘某甲、刘某乙父子以各理由拒绝还款,后刘某甲与邓某甲、邓某乙中断联系。

4、2017年10月左右,被害人钟某某、熊某某俩翁婿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钟某某、熊某某两人分别从刘某甲处购买一套返迁房。2017年11月2日,钟某某与刘某甲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钟某某以213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社区**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返迁房;2017年11月2日,熊某某与刘某甲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熊某某以213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安居社区**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返迁房。2017年11月2日刘某甲收取钟某某、熊某某购房定金共5万元。2017年年底,刘某甲不能按期交付,钟某某、熊某某找刘某甲、刘某乙父子商量退款一事,后刘某甲与钟某某、熊某某中断联系。

5、2016年9月左右,被害人宋某甲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2016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其儿子宋某乙签字),合同约定:宋某甲以210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开发区**道**路交汇处安居社区**栋、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返迁房,2016年12月3日,刘某甲收取宋某甲购房定金3万元;2016年12月24日,刘某甲向宋某甲出售一个10平方米柴火间,收取了宋某甲购买柴火间全款25500元;2016年底,刘某甲要求宋某甲提前支付部分购房款,收取了宋某甲房款25000元。后刘某甲与宋某甲中断联系。

6、2017年8月左右,被害人许某某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2017年8月12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许某某以210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安居社区**栋**单元、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返迁房,总价为231000元,房屋约定2017年年底交付,2017年9月26日刘某甲收取许某某购房定金6万元;2017年9月,刘某甲向许某某出售一个30平方米的店面,收取许某某购买店面的定金3万元,另刘某甲收取许某某8000元选店面费用,4700元天然气开通费用,1500元选房屋位置打点费用。后刘某甲与许某某中断联系。

7、2017年2月左右,被害人胡某某在58同城获取到被告人刘某甲出售返迁房信息后,联系刘某甲,双方多次见面商讨购房事项后,2017年2月14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某以210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刘某甲位于赣州经开区**道**路交汇处安居社区**栋**单元、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返迁房,2017年2月14日刘某甲收取胡某某购房定金1万元;2017年2月22日,刘某甲向胡某某出售一个10平方米的车库,收取胡某某购买车库全款22500元。后刘某甲与胡某某中断联系。

被告人刘某甲以向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邓某甲、钟某某、熊某某、宋某甲、许某某、胡某某出售的房屋总面积为860平方米、10平方米柴火间一个、30平方米店面一个、10平方米车库一个为名,骗取张某某、石某某、邓某甲、钟某某、熊某某、宋某甲、许某某、胡某某资金总计40.2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将收取到的资金用于赌博、交给他人开设赌场及个人挥霍。

2019年9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赣州市**区**镇**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设卡抓获。迄今为止,刘某甲未退还诈骗款项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3.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网站信息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5.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370页。

3.光盘1张、手机3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