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接手经营献县**摄影店。其间,通过举办活动吸引客户交纳预付款。截止2020年7月份,客户交纳的预付款剩余167311元。2020年8月份,刘某某在明知无力经营的情况下,仍组织开展摄影优惠促销活动,诱骗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交纳报名费,收取新客户预付款116158元。此外,部分老客户从原剩余预付款(167311元)中通过扣款的方式共支付67440元;8月25日,刘某某以下年度继续将**奶茶店出租给原租户使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租金20000元。8月31日,促销活动结束后刘某某即携原客户剩余预付款167311元,新客户报名费、预付款116258元及收取的租金20000元潜逃。
2020年9月7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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