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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沉溺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缓解债务压力,向被害人孙某丙谎称其与衡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并邀请被害人合伙投资。被害人孙某丙与其叔叔孙某甲在看过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的金湘国际城二期5栋建筑工程合同书后,表示同意参与投资。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孙某甲、被害人孙某丙在衡阳市蒸湘区冠都现代城小区一门面内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一起合伙承包所谓的金湘国际城二期5栋土建工程,孙某甲方支付被告人刘某某前期开支费用15万元。1月9日,被害人孙某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0万元,余款5万元由被告人刘某某所欠被害人孙某丙款项抵扣,被告人刘某某向孙某甲出具了15万元收条。被告人刘某某得款后将被骗款项一部分用于偿还赌债、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挥霍一空。其后孙某甲、被害人孙某丙多次催促被告人刘某某进场开工,被告人刘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拖,并于2019年3月再次伪造一份合同补充协议,谎称工程延期,其后又指使罗某某自称开发商“罗工”代为搪塞,最后采用拒接电话、不回微信、手机关机的方式逃避被害人的追索。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侦大队投案。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丙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合伙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借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李某某、徐某某、孙某甲证言;3.被害人孙某丙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检察官助理:罗敏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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