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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志春,男,1974年**月**日出生,赤峰市巴林左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村**队。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3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2月9日退回松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刘志春、董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已判刑),在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某某中介公司,虚构刘志春为巴林左旗烟草公司职工身份,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取得房产中介及被害人的信任,同被害人李某某以753000元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马某某按约定支付该房13万元首付款,2018年5月15日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刘志春名下。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志春与马某某以该房屋作抵押与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金额为53万元。2018年5月22日在赤峰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被告人刘志春分得赃款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楼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据、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郑某某、梁某某、尹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志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系共同犯罪,系从犯。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志春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志春现羁押在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据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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