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社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9月29日、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阜宁县发生“6.23”风灾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宣传桑乐太阳能热水器和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对灾区群众有优惠帮扶活动为由,以桑乐太阳能热水器1600元/台、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1900元/台、2500元/台的价格让群众预交太阳能热水器货款,骗取祝某某、崔某甲等17名群众合计29200元太阳能热水器预付款。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己亏欠的债务,并于2016 年11 月份逃匿。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6月,被告人刘某某已将所骗得的款项全部退出发还给祝某某等17人,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出具的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蔡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宁县**社区**村**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结具书1份;
5. 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