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3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组,现租住于**小区**栋。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便于自家耕种,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7时许在修水县**镇**村“道岭”山场的荒田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埂边的枯草点燃。不料起风后,火沿田埂烧向“道岭”山场,引发森林火灾。因被告人刘某某年事已高,加之行动不便,不敢上前打火,便匆忙下山找人打火。经鉴定:修水县**镇**村“道岭”山场森林火灾山场共区划小班7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82.5亩,其中有林地1322.4亩,荒山160.1亩。受损林木蓄积2673.67立方米(其中杉木302.72立方米、松木2107.53立方米、阔叶树263.42立方米),幼树31450株、毛竹15株、油茶3257株。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虹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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