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楼**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车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北山其母亲坟上祭祀,其用随身携带打火机点燃纸香、燃放鞭炮,祭祀后离开。因刘某甲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村副书记栾某某组织护林员和村民上山救火,安排*屯村民组长林某某上山查看火情。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17公顷,均为林地,其中有林地面积1.31公顷,无林地面积0.86公顷,并造成救火人员林某某死亡。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月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森林火灾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栾某某、姜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森林火灾现场勘察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祭祀点燃纸香、燃放鞭炮,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有林地面积1.31公顷,无林地面积0.86公顷,以及救火人员林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锋
检察官助理:曲燕京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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